企业通过虚假材料骗取高新资质,将面临《税收征管法》第64条"编造虚假计税依据"的行政处罚。2023年长三角某市稽查局公布的典型案件中,发现企业存在:① 研发费用造假(将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用);② 知识产权不相关(实用新型专利与主营业务无关);③ 审计报告失实(事务所未实地核查研发项目)。处罚结果为:追缴三年优惠税款(15%→25%差额)+1.5倍罚款+取消高新资格。 稽查重点核查项包括: 研发人员占比:对比社保名单/工资表/个税申报数据 研发设备使用:检查折旧计提与生产设备的区分依据 高新产品收入:核对知识产权证书与销售合同关联性
虚开发票罪(《刑法》第205条)的认定关键在于“无真实交易”或“开具金额/数量不符”。根据2023年检典型案例,以下情形可能入刑:① “变名开票”(如将“咨询服务”改为“软件销售”以适用低税率);② “循环开票”(关联企业间虚构交易虚增进项);③ “虚开”(非法购买发票后走逃失联)。 司法实践难点: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免责条件:需证明“资金流、发票流、货物流”三流一致,且不知情; 税额临界点:个人虚开5万元以上、单位虚开50万元以上即达立案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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